|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545号 |
原告:杨某,女,汉族,1975年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文献,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平,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小 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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