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上民初字第174号 |
原告许某某,女,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某于2014年7月2日以为了婚生子有一个完整的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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