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874号 |
原告:张峰,男,汉族,1993年9月30日出生。 被告:张廷燎,男,汉族,1933年8月7日出生。 被告:杨爱荣,女,汉族,1933年7月7日出生。 被告:查少英,女,汉族,1961年5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诉被告张廷燎、杨爱荣、查少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峰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峰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峰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小 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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