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728号 |
原告张涛,男,汉族,1990年9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李伟锋,郑州市二七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杨贯华,男,汉族,1984年3月26日生。 被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杨贯华、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未在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瑞 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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