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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与被告杨贯华、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728号 原告张涛,男,汉族,1990年9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李伟锋,郑州市二七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杨贯华,男,汉族,1984年3月26日生。 被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728号

原告张涛,男,汉族,1990年9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李伟锋,郑州市二七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杨贯华,男,汉族,1984年3月26日生。

被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杨贯华、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未在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瑞 卿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