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66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玉凤。 委托代理人王毅刚,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建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德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海英。 原审被告李明安。 上诉人樊玉凤与张永军、李明安、韩建强、黄德宝、魏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樊玉凤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悦
安法网116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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