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峡窝信用社与马建伟、王建民、帖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上民初字第494-2号 原告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峡窝信用社。 负责人任国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建伟,男,1984年5月6日生,回族。 被告王建民,男,1966年12月23日生,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上民初字第494-2号

原告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峡窝信用社。

负责人任国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建伟,男,1984年5月6日生,回族。

被告王建民,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

被告帖玉成,男,1963年4月18日生,回族。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峡窝信用社(以下简称“峡窝信用社”)诉被告马建伟、被告王建民、被告帖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峡窝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郭水林,被告马建伟、王建民、帖玉成的委托代理人时华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峡窝信用社诉称,2011年1月5日,第一被告以饭店装修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整,借款用途饭店装修,借款期限为2011年1月5日起至2012年1月4日止,贷款利率按月利率9.96‰执行。此外还约定了罚息及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第一被告支付了20万元借款,第一被告向原告付清了2011年9月30日前的利息。后来,虽经原告多次派员催要,第一被告未能再还本、付息,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亦未能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为了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今特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马建伟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计20万元和利息(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月4日,按月利率9.96‰计算;自2012年1月5日起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4.96‰计算)以及律师代理费计5000元。另判令被告王建民、帖玉成对上述被告马建伟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马建伟辩称,本案系刑事案件,且荥阳市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确认是原告的原副主任陈慧磊从原告处骗取贷款20万元。故原告诉请答辩人及两位保证人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荥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即“2010年12月份,被告人陈慧磊以马建伟的名义向峡窝信用社提供虚假贷款申请,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从该信用社骗取贷款20万元,贷款逾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要仍未还款,给峡窝信用社造成20万元的损失”。本案中之所以答辩人会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均是由陈慧磊一人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该款实质上是陈慧磊利用手中职权取得并使用,是其一手包办骗取的。早在2008年时陈慧磊以信用社副主任的身份,谎称可以高于银行利息的名义从答辩人处拿走10万元,其实该10万元陈慧磊是用于了个人赌 博。后在2010年答辩人向陈慧磊要回本金及利息122000元时,因陈慧磊无钱偿还,就策划编造贷款的虚假信息,让答辩人以其本人的名义向原告申请贷款,并让王建民、帖玉成提供担保从而贷款20万元。当时整个贷款手续,除答辩人和两个担保人的签名和指印是本人所签之外,其他均是由陈慧磊一人填写和编造的,其中包括三人的私章也是由陈慧磊提供的。因当时陈慧磊欠答辩人122000元,其就让答辩人拿走15万元,剩余5万元归自己使用,事后答辩人多拿的28000元又还给了陈慧磊。当时陈慧磊在操作此事时就向答辩人表明,双方之间的债务己经清偿,以后由其负责偿还原告的本金和利息。此后一直是陈慧磊处理此事,后来因还不上贷款,才导致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及两位保证人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是真实的借贷,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是陈慧磊为了偿还答辩人的钱,利用手中职权,弄虚作假一手策划操作骗取了原告贷款。同时本案原告也没有按照法定的贷款程序的规则进行审查,从而导致陈慧磊有机可乘,轻而易举地骗取贷款。荥阳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也确认了陈慧磊骗取原告贷款20万元的事实,同时该判决并没有认定答辩人及两位保证人有任何违法之处。故陈慧磊骗取原告的贷款应由公安机关追赃或由其个人进行偿还,答辩人和两位保证人同样是被骗的受害者,没有法定的偿还义务。所以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王建民辩称,同马建伟的答辩意见。

被告帖玉成辩称,同马建伟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5日,以峡窝信用社为贷款人以马建伟为借款人,以王建民、帖玉成为保证人签订(峡窝)农信个保借字【2011】第0007号“个人保证借款合同”,载明:“第一条借款金额、用途、期限.1、借款金额(大写):贰拾万元整。2、借款用途:饭店装修。3、借款期限: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12年1月4日止。……”。峡窝信用社在上述借款合同贷款人栏处签章,马建伟在上述借款合同借款人栏处签字,王建民、帖玉成在上述借款合同保证人栏处签字。截止2011年9月30日,已偿还上述借款的利息17795.20元,剩余利息及借款本金200000元至今未还。

2012年5月7日,荥阳市公安局的“询问笔录”载明:“时间2012年5月7日15时26分至2012年5月7日16时55分. 被询问人马建伟……问:今天把你叫到公安机关是就你在峡窝信用社贷款20万元的事情,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你明白了吗?答:我明白了。问:你是什么时间去峡窝信用社贷款20万元的?答: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大概是在2011年1月份前后我去峡窝信用社贷款的。问:你贷款是做什么用的?答:我贷款买房子。问:讲一下你去峡窝信用社贷款的详细过程?答: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因为我们家和陈慧磊认识的比较早,关系也很好。我有钱的话就会存放到陈慧磊那里。问:你为什么要把钱存放到陈慧磊那里而不是存到银行? 答:交给陈慧磊后,他再去进行私人借贷,我可以从中得到比银行高的利息。问:接着讲? 答:后来有一次,我给陈慧磊说,我有10万元钱想存到银行,陈慧磊就说,你存到银行利息很低,只有几里,如果放在我这里的话,我给你一分的利息。于是,为了能多赚点利息,我就同意了。之后,陈慧磊就来我家里把10万元钱拿走了。过了两年,按照原来陈慧磊给我说的利息,我的10万元钱应该有22000元的利息了。到了 2010年10月份前后,我准备买房,我就去找陈慧磊要我的122000元钱。找到陈慧磊后,他告诉我说,那钱借给别人还没到期,如果我现在就要钱的话是没有利息了,那样的话你就吃亏了。他让我现在去贷款比较合适,因为我急着买房,所以我就同意贷款。陈慧磊告诉我让我找两个担保人,于是过了两天我领着两个担保人就去峡窝信用社找陈慧磊了。到了陈慧磊的办公室后,我告诉陈慧磊我要贷15万元钱,而陈慧磊说让我贷20万元,到时我只需拿走我的15万元钱,剩余的5万他拿着。于是,我就贷了 20万。问:你办理这20万元贷款都履行了哪些手续?答:现在我也记不清了,反正是好多手续。我只记得我自己就签了五六次字,还有我的两个担保人也签了有几处字。问:你看一下这些材料当中,都有哪些地方是你本人签的字(出示相关证据材料)?答:(看了约2分钟)只有借款申请后面的借款人处和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第五页借款人处的字是我本人签的,其他有我签名的地方都不是我签的。问:你上面所说的这两处你本人的章是怎么盖上去的?答:章印是我自己盖的,但章都是陈慧磊事先准备好的,我根本就没有章。问:关于陈慧磊给你准备的这套贷款手续,你看过没有?答:我没有看,我就不识字,签字的时候都是陈慧磊指到哪儿我签到哪儿,其他我根本就没看。问:关于借款申请上面的内容陈慧磊告诉过你没有?答:没有,陈慧磊之前只告诉我说,到了之后我按照他说的做就行,其他的陈慧磊什么也没给我说过。问:你收到这20万元贷款了吗? 答:我在陈慧磊的办公室签好手续之后,陈慧磊就给我了一张卡,让我去信用社大厅里往卡里存10元钱,我就按照他说的去存了 10元钱,存好后我又把卡交给了陈慧磊。陈慧磊拿着卡出去了,去干什么了我不知道,过了一会儿,陈慧磊回来把卡给我说,我可以去取钱了。于是,我就又拿着卡去柜台上把20万元钱都取了出来,拿到了陈慧磊的办公室。陈慧磊点好了15万元交给我,把剩余的5万元他自己收了起来。我就拿着15万元钱回家了。问:到现在为止以你的名义贷的20万还上了吗? 答:没有。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给我打了好多电话催要贷款,后来我又给陈慧磊打电话要催要贷款,陈慧磊告诉我说不要管,他自己就把事情解决了,需要我签字的时候我去签字就行。问:你知不知道你这样做是在向国家金融机构贷款,而不是向陈慧磊个人要账?答:我也不懂。我只知道虽然我从陈慧磊工作的地点贷了 20万元但我只拿走了15万元钱,加上我之前在陈慧磊那里存的有122000元钱,我自己算了一下,我也只是贷了 28000元钱,到时候我把28000元钱还上就行了,而且我还开的有饭店,我很快就能把这28000元钱还上。实际上那28000元钱我已经在2011年10月左右把这钱给陈慧磊了,所以我就认为我已经不欠银行钱了。问:这笔贷款到现在都没有还上给金融部门造成了损失你清楚吗?答:清楚,我自己也上当受骗了。问:那你准备怎么办? 答:我真的没办法,家里父母年龄大了。我也没有什么经济来源,我得找到陈慧磊,让他把钱还上。问:你现在在哪儿工作? 答:我在荥阳市西三十铺明月楼饭店当厨师。……”。

2012年5月30日的荥阳市公安局“询问笔录”载明:“时间2012年5月30日15时28分至2012年5月30日16时36分. 被询问人帖玉成……问:今天让你来公安机关是讲一下你给马建伟担保贷款的事,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你明白吗?答:我明白。问:你和马建伟是怎么认识的?答:我认识马建伟的母亲胡爱云,我们两家都在李克寨开的有饭店,我妻子和胡爱云是本家的。所以我和马建伟就认识了。问:你是否给马建伟担保过贷款?答:我给马建伟担保过贷款,是在峡窝信用社给马建伟担保过20万元的贷款。问:讲一下你给马建伟担保贷款20万元的事?答:大概是在2010年12月份,胡爱云找我说,她想买房想要贷5万元款,要找担保人,想让我去给她做担保人,我就同意了。我问她:‘你买房贷5万元会够吗?’胡爱云对我说:‘信用社的主任还欠我122000元钱,所以我贷5万元就够了。’过了几天,胡爱云告诉我说需要我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我就把它给了胡爱云。又过了几天,胡爱云叫上我和她一起去峡窝信用社办理一下贷款担保人的手续。当时,胡爱云找了辆车,去的有马建伟、胡爱云、王建民、胡爱云还有司机。到了峡窝信用社后,那个信用社的主任告诉胡爱云说:‘我欠你的钱现在还不了,你贷20万元钱吧。’胡爱云最后就同意了。问:那个主任为什么要让胡爱云贷20万元钱?答:是这个主任想用马建伟的名义贷款,再用这贷款来还欠胡爱云的122000元的借款。问:接着讲?答:胡爱云同意贷20万元之后,那个主任就给了我、王建民和马建伟各一枚私人印章,并告诉我们说,你们只管签字和捺指印,其他的不用管。等我们签完字后,王建民对马建伟说:‘你可别让挤着我们的手啊,三儿(马建伟的小名)。’这样说就是害怕最后马建伟还不了信用社的钱,我们再承担责任。问:接着讲?答:等这手续办完后,给我们办手续的主任领着我和王建民到信用社办事大厅的后窗跟前,里面有个人拿着我和王建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我俩做了比对后,就让我们去屋等着了。过了会儿,那个主任给马建伟了一张卡,马建伟就拿着卡到大厅里取了20万元钱拿到了主任办公室。那个主任问胡爱云:‘你用多少钱?’胡爱云说她只用15万元,然后那个主任就说:那你拿走15万,剩余的5万元放我这里就行了。半年后,你再给我28000元,咱俩之间的事就清了。”问:那个主任为什么要让胡爱云再给他28000元钱? 答:因为之前那个主任欠胡爱云122000元钱,而胡爱云从他所在的信用社拿走了15万元的贷款,等于说多拿了 28000元钱,所以胡爱云要再给他28000元钱,两个人就互不相欠了。问:这次以马建伟的名义贷款的手续及其内容你都看了没有? 答:我没有看过。问:你看一下这份贷款手续是怎么回事?(出示证据:2012年4月28日,由峡窝信用社提供)答:这份贷款手续就是马建伟贷款,我作为担保人的贷款手续。问:这份贷款手续中的贷款申请所显示的你的个人信息及你的财产信息是否真实? 答:不是真实的,上面除了我的个人信息是真实的外,其他财产信息都是假的。问:这份贷款手续是谁提供给峡窝信用社的?答: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到了信用社后,手续都巳经准备齐了,只等着我签字了。问:当时办手续的时候都谁在场?答:有我、王建民、马建伟、胡爱云和那个信用社主任。问:这笔贷款是不是马建伟用了?答:马建伟只用了15万元钱。其实就是那个信贷主任用这笔贷款来还胡爱云的钱了。……”。

2012年5月30日的荥阳市公安局“询问笔录”载明:“时间2012年5月30日16时52分至2012年5月30日17时29分. 被询问人王建民……问:今天让你来公安机关是讲一下你给马建伟担保贷款的事,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你明白吗?答:我明白。问: 你和马建伟是怎么认识的?答:马建伟家在李克寨开了家饭店,名字叫明月楼。我就在他们家饭店的隔壁开了个商店,专门卖水泥。所以我们就认识了。问: 你是否给马建伟担保过贷款? 答:我给马建伟担保过贷款,是在峡窝信用社给马建伟担保过20万元的贷款。问:讲一下你给马建伟担保贷款20万元的事? 答:大概是在2010年12月份,马建伟的母亲胡爱云找我说,她想买房想要贷5万元款,要找担保人,想让我去给她做担保人,要用我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我就同意了。我问她:‘你买房贷5万元会够吗?’ 胡爱云对我说:‘信用社的主任还欠我122000元钱,所以我贷5万元就够了。’过了几天,胡爱云告诉我说需要我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我就把它给了胡爱云。又过了几天,胡爱云叫上我和她一起去峡窝信用社办理一下贷款担保人的手续。当时,胡爱云找了辆车,去的有马建伟、胡爱云、贴玉成、我还有司机。到了峡窝信用社后,那个信用社的主任告诉胡爱云说:‘我用你的钱现在贷出去了,回不来,我现在还不了你,你贷20万元钱吧,也让我用5万元。’胡爱云最后就同意了。问:那个主任为什么要让胡爱云贷20万元钱?答:是这个主任想用马建伟的名义贷款,再用这贷款来还欠胡爱云的122000 元钱的借款。问:接着讲?答:胡爱云同意贷20万元之后,那个主任就给了我、帖玉成各一枚私人印章,给没给马建伟我记不清了,并告诉我们说,你们只管签字和捺指印,其他的不用管。等我们签完字后,我对马建伟说:‘你可别让扎着我的手啊,三儿(马建伟的小名)’这样说就是害怕最后马建伟还不了信用社的钱,我再承担责任,而且原来说是贷5万,现在一下贷了20万,我害怕真出事的时候责任太大了。问:接着讲?答:我说完后,信贷主任告诉我说:‘这与你们无关,不会牵扯到你们的啥事的’等这些手续办完后,给我们办手续的主任领着我和帖玉成到信用社办事大厅的后窗跟前,里面有个人拿着我和王建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我俩做了比对后,就让我们去屋等着了。过了会儿,那个主任带着马建伟出去了,停了会儿,马建伟就拿着20万元钱回到了主任办公室。那个主任问胡爱云:‘你用多少钱?’胡爱云说她只用15万元,然后那个主任就说:‘那你拿走15万,剩余的5万元放我这里就行了。然后,你再给我28000元,咱俩之间的事就清了。’问:那个主任为什么要让胡爱云再给他28000元钱?答:因为之前那个主任欠胡爱云122000元钱,而胡爱云从他所在的信用社拿走了15万元的贷款,等于说多拿了 28000元钱,所以胡爱云要再给他28000 元钱,两个人就互不相欠了。但我们现在想想其实那时是错误的,因为胡爱云拿走的这15万元钱是信用社的钱,不是那个信贷主任个人的钱。实际上马建伟还是欠着信用社的贷款的。问:这次以马建伟的名义贷款的手续及其内容你都看了没有?答:我没有看过。问:你看一下这份贷款手续是怎么回事?(出示证据:2012年4月28日,由峡窝信用社提供)答:这份贷款手续就是马建伟贷款,我作为担保人的贷款手续。问:这份贷款手续中的贷款申请所显示的你的个人信息及你的财产信息是否真实?答:不是真实的,上面除了我的个人信息是真实的外,其他财产和收入信息都是假的。问:这份贷款手续是谁提供给峡窝信用社的?答: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到了信用社后,手续都已经准备齐了,只等着我签字了。问:当时办手续的时候都谁在场?答:有我、帖玉成、马建伟、胡爱云和那个信用社主任。问:这笔贷款是不是马建伟用了?答:马建伟只用了15万元钱。其实就是那个信贷主任用这笔贷款来还胡爱云的钱了。……”。

2012年7月25日的荥阳市公安局“讯问笔录”载明:“时间2012年7月25日12时22分至2012年7月25日13时27分. 犯罪嫌疑人陈慧磊……问:你的社会经历?答:自幼上学,94年中专毕业后,95年在广武信用社工作一般职工,2000 年王村信用社,2004年刘河信用社任信贷副主任,2008年2月至8月城关信用社任信贷副主任,2008到2011年12月峡窝信用社任信贷副主任,2011年10月被免职,2012年1月被荥阳市农村信用社开除。问:你认识马建伟吗?答:认识,以前我和他住对门,他们家开的有饭店。问:你和马建伟之间有经济往来吗?答:有,我在2008年的时候从马建伟手里拿走了 10万元钱,而且在2011年的时候马建伟还在峡窝信用社贷过20万元的款,当时我还在峡窝信用社担信贷副主任职务。问:你从马建伟手里拿走10万元钱时是怎么给马建伟说的? 答:当时马建伟告诉我说他有10万元钱想放到银行,我告诉他说放银行利息太低,给我的话我给他一分的利息,两年共计22000元钱的利息,于是马建伟就把他的10万元钱给了我。问:讲一下马建伟在峡窝信用社贷款的情况?答:到了 2010年10月份前后,马建伟来找我说他要买房,正好两年的期限也到期了,他让我把钱连本带息一块儿给他共计122000元钱。因为我当时没有钱,所以就对马建伟说:‘我把钱借给别人用了,如果现在就要回来的话,就没有利息了,那样的话你就吃亏了。’我又对他说:‘你来峡窝信用社贷款吧’。于是,马建伟就同意来我们信用社贷款。我把贷款的流程及需要准备的手续等告诉了马建伟,过了几天,马建伟就领着两个担保人并拿着手续来峡窝信用社找我办理贷款了。当时,马建伟说要贷15万元,我对他说我已经给领导说过了,你贷20万元就行了,多的5万元给我就行了,我先用着,我负责此笔贷款的清息和还款,你不用再管这笔贷款了。所以,马建伟最后在峡窝信用社贷了 20万元款。手续办好后,我把信用社的储蓄卡给了马建伟,他拿着卡去信用社的办事大厅把20万元钱取了出来拿到我办公室,我点好了15万元钱交给了马建伟,他拿着15万元钱就走了,我把剩余的5万元钱收了起来。问:你从马建存手里走的10万元钱是否是借给别人用了 ?答:不是,我那是骗马建伟的。实际上10万元钱是我自己赌博用了,马建伟的10万元钱被我赌博输完了。问:你从马建伟贷的20万元中扣除的5万元钱做什么用了 ?答:我赌博输了。问:马建伟贷款的材料是谁准备的?答:我告诉马建伟需要准备他和他老婆的结婚证,剩下的材料到小付的复印部,把他的情况给老板小付讲一下,小付就会给他准备贷款手续了。这样马建伟就到小付的复印部准备了贷款所需要的材料。问:马建伟贷款这件事你是怎么给任国平主任汇报的? 答:当时我告诉任主任,我的一个邻居在荥阳居住,开了一家明月楼饭店,经营情况良好,想在咱社贷20万元钱,还款是没有问题的,于是任主任就同意了。问:马建伟从峡窝信用社贷的这20万元钱是否按时还款了?答:没有还。问:马建伟为什么没有还款?答:因为之前我已经给他说了,这笔贷款的清息和还款都由我负责,不用他再管了,而且钱也是我用的。之前我从马建伟拿里拿走了10万元钱,而且我还承诺马建伟两年后要给他22000元的利息,本息共计是122000元钱。后来我没钱还马建伟这些钱,所以就让马建伟在峡窝信用社贷了 20万元款。我就是想用信用社的钱还马建伟的122000元钱。马建伟在拿走了15万元后一天,又给我28000元钱,这样我和马建伟之间就谁也不欠谁的钱了。马建伟没有还贷款,也正是这个原因。马建伟知道不知道你嗜好赌博?答:不知道,他要知道的话就不会把10万元钱给我了。问:关于马建伟贷款这件事,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没有?答:马建伟去峡窝信用社贷的款于马建伟放到我个人手里吃高息的10万元是两码事,马建伟放到我手里吃高息的10万元和马建伟给我的28000万元这是我和马建伟两个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算是我个人欠马建伟的钱。这128000元我用于赌博了。至于马建伟把10万元两年的息算起来22000元那是我答应他的,所以如果我有钱一定会还马建伟15万元。我让马建伟在峡窝信用社贷款他就贷呀?我明知道是欺骗我们信用社而且还帮马建伟骗取贷款……”。

2014年4月3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荥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慧磊,……原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峡窝信用社副主任……经审理查明:(一)、骗取贷款罪……4、2010年12月份,被告人陈慧磊以马建伟的名义,向峡窝信用社提供虚假贷款申请,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从该信用社骗取贷款20万元,贷款逾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要仍未还款,给峡窝信用社造成20万元的损失。……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慧磊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陈慧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后返回被害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2013)荥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载明之内容,本案争议之款项系陈慧磊假借被告马建伟的名义,通过向峡窝信用社提供虚假贷款申请,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该信用社信任后,从该信用社骗取,且该判决对本案之款项已作出了实体处理,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峡窝信用社对被告马建伟、被告王建民、被告帖玉成的起诉。

诉讼费4375元,原告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峡窝信用社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  磊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