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通刑初字第237号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12月4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12月18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于2014年1月14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7月21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纳、张会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天功车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征用通许县城关镇邢岗村五组村民土地并进行补偿的过程中,以180株新插的桃树条冒充桃树,以每棵300元的价格骗取城关镇政府征地补偿款54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不作辩解,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在天功车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征用通许县城关镇邢岗村五组村民土地并进行补偿的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在自家责任田内,以180株新插的桃树条冒充桃树,以300元/棵的价格,于2013年7月8日骗取通许县城关镇政府征地补偿款54000元。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退还通许县城关镇政府人民币50000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政府征地补偿中,虚构事实,骗取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认罪,且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永 超 审 判 员 厉 从 德 代理审判员 文 小 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兰 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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