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通刑初字第246号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 1978年2月12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3月18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24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女, 1970年2月3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6月5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朱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8月份,被告人范某某为实施诈骗在网上购买手机卡,又花500元做一个洁晨湿巾的假网站,网址为:www.jiechenshijin.com。被告人朱某某购买准备作案用的银行卡,后范某某乘车到开封市杞县、通许县、尉氏县等地抄取商户门头上的电话号码,购买作案用的手机卡,以打电话订购商品的方式实施诈骗。1、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范某某冒充通许县消防队的采购人员给通许县的谷某某打电话说消防队这几天要举行一个拉练需要一批卫生纸和洁晨湿巾,谷某某将其弟媳张某甲的手机号码告诉范某某,后范某某以订购洁晨湿巾为名骗走张某甲人民币8600元,该款由朱某某取出后,二人予以分赃。2、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范某某冒充修武县当地部队后勤上的工作人员给在修武县健康路西口开双龙批发部的张某乙打电话说这几天要举行一次拉练需要一批洁晨湿巾,后范某某以订购洁晨湿巾为名骗走张某乙人民币5000元。 另查明,二被告人已将骗取的赃款全部退还给张某甲和张某乙。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朱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范某某、朱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结果单等相关书证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朱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范某某、朱某某均系初犯,且已共同全部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10月17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已缴纳)。 三、作案工具:六部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永超 审 判 员 陶思庄 代理审判员 文小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兰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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