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滨法执字第386号 |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华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俊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市中德石化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喜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华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壁市中德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8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华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中德石化装备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华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中德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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