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洛民立终字第25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巧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房产管理局西工分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局长。 上诉人李巧玲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房产管理局西工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曾俊娜又于2014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巧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巧玲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园 审 判 员 胡豫勇 审 判 员 张予洛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