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滨法执字第345号 |
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闫保安,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闫根群,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吴双贵,男,1973年4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闫振庭,男,1946年9月12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与被执行人闫保安、闫根群、吴双贵、闫振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鹤民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闫保安、闫根群、吴双贵、闫振庭送达了(2014)淇滨法执通字第345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闫保安、闫根群、吴双贵、闫振庭部分履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李建军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闫保安、闫根群、吴双贵、闫振庭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李建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闫保安、闫根群、吴双贵、闫振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鹤民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李建军如发现被执行人闫保安、闫根群、吴双贵、闫振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