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洛民终字第144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现周,男,1963年5月1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宋叶峰,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霖,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魏四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现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召全,男,196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上诉人刘现周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叶召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2)洛龙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现周委托代理人宋叶峰、孙霖,被上诉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现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叶召全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2)洛龙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乔书贵 审 判 员 黄义顺 审 判 员 王鑫杰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艺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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