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一终字第20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胜星,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马继海,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献芳,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吕兰花,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高海,男,汉族,1961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上诉人何胜星因与被上诉人朱献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民一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7月3日、2014年9月3日两次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胜星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继海,被上诉人朱献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兰花、高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民一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代审判员 董翠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