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洛民终字第149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子荣,男,194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卢晓昆,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欣,男,1943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赵金环,女, 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系赵文欣女儿。 委托代理人:李油生,男, 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赵文欣女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春梅,女,196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亚杰,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子荣、赵文欣因与被上诉人王春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子荣的委托代理人卢晓昆,上诉人赵文欣的委托代理人赵金环、李油生,被上诉人王春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亚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乔书贵 审 判 员 吴健莉 审 判 员 黄义顺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一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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