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洛民终字第161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凯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 法定代表人:石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实现,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上诉人洛阳市凯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姚实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凯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被上诉人姚实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于 磊 审 判 员 索如意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淑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