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洛民终字第12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战清,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麻伟波,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万娃,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安乐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邵学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战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炎斌,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俊海,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万娃、洛阳市安乐实业总公司、王炎斌、牛俊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2)洛龙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2)洛龙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洪涛 审 判 员 邢 蕾 审 判 员 王鑫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艺霞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