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李文杰诉党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孟民二初字第00201号 原告李文杰,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红立,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党步生,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 原告李文杰诉被告党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孟民二初字第00201号

原告李文杰,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红立,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党步生,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

原告李文杰诉被告党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杰的委托代理人杨红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步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熟人,2011年8月22日,被告到原告处借款70000元,当场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当场给付被告现金7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于2013年3月28日给原告写下还款计划,保证于2013年4月30日前还款30000元,余款再作还款计划,逾期不还自愿按本金20%承担违约金。到期后被告仍分文未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党步生给付原告现金7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14000元(违约金按本金70000元的20%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原告放弃利息部分的要求。

被告党步生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李文杰提交的证据为:1、2011年8月22日被告党步生出具的借条1张;2、2013年3月28日被告党步生书写的还款计划1份,证明被告借原告70000元及约定按本金的20%计算违约金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8月22日,被告党步生向原告李文杰借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文杰现金柒万元整(70000元)党步生2011年8月22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3月28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1份,载明:“党步生欠李文杰现金柒万元(70000元)2013年4月30日前还叁万元余款再做还款计划。如于(逾)期或不还,自愿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本金的20%支付。党步生2013年3月28日”。后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党步生借原告李文杰现金70000元,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和还款计划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中明确表示如逾期或不还,自愿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本金的20%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14000元(70000元×20%),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党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文杰借款70000元及违约金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被告党步生承担。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娟娟

                                            二○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海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