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4)鹤民终字第47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榜栓,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建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宁,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长海,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魏玉鹤,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文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文宁2014年3月5日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472000元及违约金。淇县人民法院 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淇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建文,李文宁的委托代理人李长海、魏玉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波 审 判 员 王建霞 代理审判员 朱军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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