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431号 |
原告周占万,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河洛镇鲁村村队院沟顶7号。 委托代理人孙双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志超,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广厦巷11号1号楼附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占万诉被告雷志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占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周占万负担。
审 判 员 张永杰
二O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