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一审刑事判决书 |
| (2014)汝刑初字第9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87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06月0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0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0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06月16日中止本案审理,同年09月15日恢复本案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刘XX在汝南县三桥镇三桥街中段经营“台湾老婆饼蛋糕店”,生产、销售无水蛋糕、生日蛋糕等制品。2013年11月01日13时许,汝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王岗工商所工作人员和汝南县公安局三桥派出所民警在对被告人刘XX经营的“台湾老婆饼蛋糕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当场对其生产、销售的无水蛋糕进行抽检,后将从被告人刘XX处提取的无水蛋糕样品送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经检验,被告人刘XX所生产、销售的无水蛋糕中铝的残留量为840mg/Kg(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 另查明,2013年11月01日,被告人刘XX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三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XX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汝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王岗工商所及汝南县公安局三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出具的NO.W213-272C号检测报告、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09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0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 人民陪审员 谭 政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