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洛民终字第121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维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理人:李群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战,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安德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葛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文敏,河南孙文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维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安德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一案,不服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维达石化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李群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战、被上诉人安德路石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文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 玲 审判员:王惠谦 审判员:杨 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刘 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