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一审刑事判决书 |
| (2014)汝刑初字第41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2年12月份起,被告人李XX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汝南县汝宁镇天中大道私自开办诊所,开展诊疗活动。2013年7月16日、8月10日两次被汝南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诊疗活动。同年8月20日汝南县卫生局工作人员到李XX开办的诊所检查时,发现李XX仍在开展诊疗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冯某、张某、曹某的证言,汝南县卫生局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现场笔录、询问当事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汝南县卫生局出具的被告人李XX未取得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被告人李XX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海港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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