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审刑事判决书 |
| (2014)汝刑初字第37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XX,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29日投案,并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XX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XX于2014年6月28日到汝南县和孝镇新集村邱某某饭馆内,趁无人之机,将停放在饭馆车棚内的陈某某购买的王某所使用的一辆红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偷走,藏在其侄子家中。后被陈某某找到,并报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415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人邱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XX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XX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29日起至2014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郭 伟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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