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洛民终字第102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进保,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国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书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顺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龙路赵村汽车市场。 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冯进保因与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连镇轻、洛阳市顺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2)洛龙李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进保委托代理人白国防,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陶然,被上诉人连镇轻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书强,洛阳市顺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孔祥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2)洛龙李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秋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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