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洛民终字第134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岳克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倩,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靖,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银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现中,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宏坤,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银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倩、胡靖,被上诉人石银虎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现中、任宏坤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汝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董 艳 审判员 刘丽娜 代审判员王茂兵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黄思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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