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6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全毅,男。 委托代理人孙玲,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宗金环,女。 委托代理人刘智,男。 上诉人李全毅因与被上诉人宗金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处字第4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宗金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6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梁国兴 审 判 员 郭中伟 审 判 员 陈兴祥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 员 叶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