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汴民申字第92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红涛,男,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全福,男,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永红,男,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再审申请人胡红涛、刘全福因与被申请人胡永红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汴民终字第 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红涛、刘全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是根据虚假材料认定的事实,故导致判决错误。 本院认为:胡红涛、刘全福提出本案判决的依据“记账本和刘全福出具的证明”是虚假材料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胡红涛、刘全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红涛、刘全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审 判 员 石松林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海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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