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一审刑事判决书 |
| (2014)汝刑初字第0038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1974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峰峰、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日18时许,被告人赵XX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豫QT918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汝南县常兴至和孝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汝南县和孝镇吕屯村吕屯东边吕永华饭馆门前与路边同向行驶的吕凤海的四轮车车斗追尾相撞,后赵XX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562号鉴定书鉴定:赵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81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赵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赵XX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某、吕某甲、邓某某、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XX的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各一份,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562号鉴定报告一份,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驻公交认字[2014]第00042-D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驻公交认字[2014]第00052-J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各一份,交警大队民警赖保华、霍得正出具抓获证明一份,照片六张,光盘二张等证据 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 俊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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