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淮民初字第466号 |
原告吕冰封。 被告陈勇。 原告吕冰封诉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后,即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仪庭,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冰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至2013年,我带领工人给被告在浙商纺织厂做安装线路工程,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工资5万元,并打一条。后经催要,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拖欠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陈勇未作答辩。 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今欠到现金伍万元(50000.00)。陈勇,2014年1月27号”。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原告带领工人给被告在浙商纺织厂做安装线路工程,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5万元,并打一欠条。被告已付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陈勇欠原告吕冰封5万元工程款,已付4万元,有欠条在卷为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可,欠款应当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冰封1万元工程款。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和财保费520元,由被告陈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勃 审 判 员 王 秀 人民陪审员 姚 为 苗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晓 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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