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平民初字第01045号 |
原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瑞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玉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磊,男,成年,汉族。 原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于2011年12月15日签订了《巨世电源终端市场销售协议》一份,由被告代为在上海市区进行巨世电源终端市场的销售,截止2012年10月被告销售电池款项余款1414966元未支付给我公司,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支付。为此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14966元。 被告赵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5日,原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赵磊作为乙方签订了《巨世电源终端市场销售协议》。协议约定:一、协议目的。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甲、乙双方在上海区域共同组建巨世电池的销售网络,在本协议签订后生效,由乙方在上海区域内进行巨世电池终端市场销售工作。 二、协议目标。2011年12月份始乙方在上海区域的销售。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向乙方提供协议规定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帮助乙方提高销售能力,矿大市场份额,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品质。2、向乙方提供在营销活动中所必需的产品说明书、样本、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以及销售工作先关的企业宣传资料。3、甲方可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营销政策,调整后的营销政策及时通知乙方。4、甲方服务中心各对口服务经理对乙方提供的问题必须在2天内拿出措施并给与回复。5、甲、乙双方必须为本协议及相关的资料、销售政策、管理流程等内部管理信息保密。6、如乙方完成协议规定销量指标,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五条“营销政策”规定兑现折让政策。如乙方不能再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销量指标,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7、因乙方违反协议而造成甲方或客户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巨世电池终端市场的开发、销售活动,宣传巨世电池的品牌,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2、管理辖区内巨世电池的经营活动,处理辖区内的巨世电池相关事宜,协调下级经销商之间、销售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3、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只能以甲方名义销售甲方产品,未经书面同意不得销售其他同类企业产品。4、乙方在营销活动中,如发生有损于甲方企业形象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行为,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或责令其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5乙方每次向甲方购买产品时,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送达采购单,住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及交货时间等相关项目,并加盖公章或签字有效。采购单可以以传真形式送达。甲方收到乙方采购单并经审核确认后,7天内发货。乙方的采购单和经乙方签收的甲方送货单为协议附件。 五、营销政策。(一)、至于公司在阶段性推出的其他营销政策,乙方一并享受。 (二)、为了保护乙方的利益,甲方承诺:只要乙方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及不自动要求退出销售的,并能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销售指标的,甲方将确保乙方在上海区域的经销资格,协议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续签协议的权力。 六、1、结算及付款方式。1、款到发货,货款必须由终端经销商直接打入甲方指定账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货款划入其它账户或支付现金,如特殊情况下需支付现金,应由甲方出具书面委托,否则责任由付款承担。2、通过银行支票、电汇、汇票支付。如果付款时银行承兑方式支付货款 的,需方应承担相应的银行承兑贴息(即承兑金额×当月银行月贴息率×承担期)。 七、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1、质量要求按行业标准执行,标准代号GB/T22199-2008。2、乙方应在货到当天验收数量,如有疑问应在三天内向甲方出具书面报告,甲方再收到书面报告后两天内及时解决。 八、协议的变更、终止。如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发生的变化、调整、或原材料涨落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九、争议解决。如本协议执行期间发生争执,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合同履行至2012年10月,2012年12月9日双方进行了结算,未付货款为1414966元,有赵磊的签字说明,并附赵磊书写的《售后服务费用说明》。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磊于2011年12月15日签订的《巨世电源终端市场销售协议》合法、真实、有效,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截止结算之日,被告尚仍欠货款1414966元,应当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414966元。 诉讼费17500元,由被告赵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亚萍 审 判 员 张 晓 审 判 员 陈政泽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啟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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