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被告人宋冰故意伤害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三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冰,男,25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3年9月1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刁复兴,河南天保律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三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冰,男,25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3年9月1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刁复兴,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王书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0日晚19时许,被告人宋冰到后川村其朋友史高辉家喝酒,21时许接到其妻子马新的电话得知有人用砖头在砸自己家的大门,就和朋友张涛一起回家查看情况,途中宋冰在其停放在路口的豫MV9005吉利轿车后备箱中取出一根洋镐把拿在手中。二人赶到家门口时,看到被害人张驻城手拿砖头在砸宋冰家的院门,宋冰遂与张驻城发生争执,期间宋冰手持洋镐把对张驻城的头部、肩部以及胳膊等多处进行击打,致使张驻城于2013年9月12日12时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9月12日23时许,宋冰在亲戚的陪同下,到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经法医鉴定:张驻城系棍棒类钝器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宋冰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涛、宋建利、马新、高爱丽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病理检验报告书、理化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书证:户籍证明、出警经过、到案经过、通话清单等;物证:衣物、砖块、竹片等;视听资料:光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冰故意持洋镐把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被害人张驻城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2、被告人宋冰有自首情节;3、被害人张驻城的死亡存在多因一果;4、被告人宋冰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8时许,被害人张驻城到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后川村的焦双娜家中租赁一房间居住。19时许,家住后川村的被告人宋冰到同村其朋友史高辉家喝酒。21时许,被害人张驻城酒后用砖头砸村民家大门,被告人宋冰接到其妻子马新的电话得知有人用砖头在砸自己家的大门后,即和其朋友张涛一起回家查看情况,途中被告人宋冰在其停放在路口的豫MV9005吉利轿车后备箱中取出一根洋镐把拿在手中。二人赶到家门口时,看到素不相识的被害人张驻城手拿砖头无端在砸被告人宋冰家的院门,被告人宋冰遂与被害人张驻城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宋冰手持洋镐把对被害人张驻城的头部、肩部、胳膊等多处进行击打,后被告人宋冰被张涛及被告人宋冰父亲宋建利制止,被告人宋冰逃离现场,被害人张驻城血流满面倒在地上。

后宋建利拨打报警电话,被害人张驻城摇摇晃晃地离开现场,处警民警发现被害人张驻城并及时将其送至电力医院,后被害人张驻城先后被转至三门峡市中医院、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2013年9月12日12时许,被害人张驻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驻城系棍棒类钝器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3年9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宋冰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宋冰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宋冰亲属代被告人宋冰一次性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款共计44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宋冰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宋冰依法减轻处罚。2014年7月30日,本院依法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此协议予以确认。现双方已签收调解书,赔偿款业已履行完毕。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三门峡市公安局110接警单、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三公开发(侦)受案字[2014]0404号受案登记表、三公开发(侦)立字[2013]2248号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9月10日晚21时许,110报警台接到群众宋建利报警称开发区后川村有人打架,3号巡区民警王辉、李超等人接警后迅速出警,在后川村小卖部对面发现一浑身是血男子,时该男子神志较为清醒,直接上到巡警巡逻车上,要求民警将其送至开发区电力医院。电力医院查看该男子伤情后发现伤情严重,随后该男子又被送至三门峡市中医院,时中医院无外科医生只有内科医生,该男子即被转送至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9月12日12时死亡。经查,该死者为张驻城,男性,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630423151X,家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北三街坊11号楼3单元6号,系三门峡市电力公司输电运行部职工。

2013年9月12日,被害人张驻城妻子岳秋风向警方报案。同日,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对20130912开发区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2、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三门峡市中医院诊断报告单证实:被害人张驻城受伤住院至其死亡的诊断及抢救情况。

3、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三公(开)勘[2013]K4112110000002013090007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后川村134号,后川村北侧为黄河公园,东侧为一片荒地,南临黄河路,西侧为209国道。后川村134号位于后川村中部,后川村134号北侧为一条过道,东侧为荒地,南侧为135号,西侧为后川村中街。134号分为东、西两个院落,西院落为仓库,东院落为宋建利三层住宅楼。134号西户为一坐北朝南独家小院,院门朝北。中心现场位于134号西院落过道,现场大门为铁制对开门,门高200㎝,每扇门宽75㎝,东侧门完好,西侧门门轴与墙壁连接处有破损,其他部位未见异常。院内西墙长为800㎝,在墙面上有两处血迹,墙面南侧血迹中心距地面为145㎝,距大门为80㎝,面积为25㎝×30㎝(拍照、棉签转移提取);墙面北侧血迹中心距地面为160㎝,距大门为65㎝,北侧血迹面积为40㎝×80㎝(拍照、棉签转移提取),墙面血迹有一部分缺失;过道长为800㎝,宽163㎝,距门南侧地面180㎝靠房屋西墙处有一块50㎝×35㎝血泊(拍照、棉签转移提取),血泊上有沙土覆盖;过道地面有两处滴落血迹,北侧滴落血迹面积为60㎝×50㎝(拍照、棉签转移提取),南侧滴落血迹面积为40㎝×30㎝(拍照、棉签转移提取);地面有两处血掌印,北侧血掌印为右手掌印,距墙北端为130㎝,指尖朝南(拍照、棉签转移提取);南侧血掌印为右手掌印,距墙北端200㎝,指尖朝东(拍照、棉签转移提取),两个血掌印相距200㎝。在西门门轴下部有一根竹片,竹片长52㎝,宽4.5㎝,在竹片凸面有一处血迹,在竹片凹面有三处滴落血迹(竹片实物拍照提取,血迹拍照、棉签转移提取);在大门北侧地面有一拖拉血痕迹,长180㎝(拍照、棉签转移提取);在距离大门南侧900㎝处有一砖块封住的门,靠墙处地面有一块红色砖块,该砖块为17㎝×11㎝×5㎝,砖块横截面上有一块11㎝×11㎝喷溅血迹(砖块实物提取,血迹拍照、棉签转移提取)。院内其他部位未发现明显痕迹物证。

4、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及被告人宋冰的到案情况。

5、人身检查笔录、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3年9月12日23时许,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宋冰进行人身检查,经过对宋冰全身检查,未发现携带可疑物品以及涉案物品。后又发现在宋冰左胸部有一红色印记,经讯问,宋冰供述该红色印记为当时和张驻城打架时被张驻城所伤,其他未发现异常。后经讯问,宋冰供述案发时其所穿的衣服已经更换,但鞋子未更换,民警随后对宋冰所穿的一双棕色休闲鞋进行扣押。

6、被告人宋冰的供述:2103年9月10日晚上19点多我在我同村伙计家喝酒喝到晚上21点多的时候,我接到媳妇马新的电话说有人在砸我家门后,我很生气就起身回家,一块喝酒的张涛就陪我回家,走到院门口我看见大约有40岁左右的一个男子(穿一身深色衣服),在用砖头砸我家门,我就上去拉住他骂他:你妈个X,干啥哩?他回头又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砸我,我就从墙角拿了根棍子朝他头上打,连续打了几下,那个人顺着墙角坐到地上,满脸是血,这时候我父亲和张涛都上来拉我,在拉我的过程中我又打了他一下,后来我就跑了。

我相通了,我的棍子是从车后备箱里面取的。就停在我家巷子口,我接到媳妇电话回家路上正好经过这辆车,我以为还是去我家闹事的那些人,我就从后备箱里拿出洋镐把,拿着去了。

大约1米长,8公分粗,一头粗一头细,肯定是木头的,不确定是什么材质木头。

我用右手拿着洋镐把走到他跟前打他,第一下打在他的头上,接着几下打在了头上和肩膀、胳膊上,他往墙角躲。门洞的巷子大约有不到2米宽,我用洋镐把打他,他就往后退。退到墙边没有地方退的时候,他就贴着墙壁坐在了门洞里的铁门后面墙角,我看见他的头上的血已经流到了脸上。我用洋镐把打他的具体部位是头部、肩部、胳膊。

张涛、我父亲宋建利和我。我和张涛先到现场,然后是我父亲宋建利。

7、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三)公(刑)鉴(理化)字[2013]144号理化检验鉴定书、(三)公(刑)鉴(法医)字[2013]0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豫郑大司鉴中心[2013]病检字第16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豫)公(刑)检(法医)字[2014]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在张驻城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含量为35.8mg/100ml。被害人张驻城系棍棒类钝器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8、提取笔录证实:2013年11月6日10时许,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先后采用一次性针头刺破岳秋风、张传龙右手食指指肚皮肤,挤压后将血样均匀涂抹在试纸上的方法,分别提取岳秋风、张传龙血样一份。整个提取过程在见证人见证下进行。

9、提取笔录证实:2013年9月13日17时许,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采用一次性针头刺破宋冰右手食指指肚皮肤,挤压后将血样均匀涂抹在试纸上的方法,提取宋冰血样一份。整个提取过程在见证人见证下进行。

10、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三)公(刑)鉴(DNA)字[2013]14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及物证竹片、砖头证实:在送检的现场地面上血迹两处两份检材、现场墙壁上血迹一处检材、现场右侧大门外地面上血手印上血迹一处检材、现场地面滴落血迹一处检材、现场砖头上血迹一处检材、现场竹棍上血迹一处检材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检验,在排除同卵双生的情况下,支持为张驻城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在送检的张传龙血样一份检材经15个STR分型检验,在排除同卵双生的情况下,与死者张驻城肝脏一份检材、岳秋风血样一份检材之间符合生物学亲缘遗传关系。

11、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三)公(刑)鉴(DNA)字[2014]04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物证案发时被害人所穿上衣、裤子、短袖T恤证实:在送检的提取受害人深色夹克上衣上血迹一处检材、提取受害人深色裤子上血迹一处检材、提取受害人土黄色短袖T恤上血迹一处检材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检验,与(三)公(刑)鉴(DNA)字[2013]143号中死者张驻城肝脏一份检材基因分型结果相同。

12、证人张涛证言证实:2013年9月10号那天,是我同村的朋友史高辉结婚,约我们同一年龄段的朋友晚上到他家喝酒,史高辉的酒席摆在他家旁边的大路上(因为农村院子小摆不下很多桌子)。我下班后到那儿已经有8点钟左右了,当时宋冰、邓玉龙、杨源、邓敏杰、邓小龙他们几个人已经坐上桌子开始吃饭喝酒了,我上桌后和大家一起吃喝起来,我左边的座位上坐的是邓小龙,右边是宋冰。我们当天晚上喝的是“哈尔滨”牌易拉罐装啤酒,一桌子总共10个人喝了4箱啤酒共96罐,有的人不喝酒,有的人喝的多,有些人走得早喝的少点,平均下来一个人喝有10罐啤酒吧,我当天喝有10罐左右,其他人不清楚。喝到晚上9点多钟左右,宋冰接了一个电话,因为我坐在宋冰旁边,听着是宋冰媳妇马新的电话,马新给宋冰说有人喝多了在用砖头砸宋冰家门,宋冰一听马新说的事后就把电话挂了,站起来给大家说有人砸他家门他得回去看看,我就跟宋冰说我跟着他去看看是咋回事。

宋冰给大家说完他要回家后,就离席和我一起沿着大路向北往他家的方向走,走了有100多米到了宋冰的汽车跟前(车牌号记不太清了,后几位好像是9005,是一辆灰色的“吉利”牌汽车),宋冰停下了,我没停继续往前走,又走了几米远吧,我听见了“砰”的一声像是汽车后备箱打开的声音,我扭头一看看见宋冰从他家汽车的后备箱里取出了一根木棒,接着关上后备箱门快步撵到我跟前,接着我俩就一起往前又走了十几米到了宋冰家所在的那条巷子口,向东拐进巷子。

有80公分左右长吧,一头粗一头细的那种圆柱形木棒,像是农村用的那种洋镐木柄,细的那头直径有6、7公分,是木头本身的那种黄色。

拐进巷子口又走了有10来米远吧,就到了宋冰家的大门口,看见有一个人站在那儿面对着宋冰家的大门,手中拿着一块半截砖头一下一下的在门上砸,宋冰就骂那人说:“你妈X为啥砸我家门!”那人转过身来,也没说话,手中挥起那块砖头,看样子是要砸宋冰,宋冰二话没说上前抡起他手中拿的木棒就朝那人打去,那人好像是抬起胳膊挡了一下,我就赶紧上前冲到他俩人中间把宋冰往后推但没推动,宋冰绕开我,又冲到那人跟前用木棒朝那人头部打去,打了几下我没注意,我赶忙继续上前去推宋冰不让他再打了,我赶忙喊宋冰父亲帮忙:“叔,你赶紧把宋冰拽住!”接着我和宋冰父亲就把宋冰推到他家大门跟前顶开门把宋冰推到院子里,接着我从院子里出来,就看见对方那人倒在地上,头上流了很多血。

那人看样子有40多岁吧,个子有1米75左右,中等体型。看他走路的时候摇摇晃晃的样子应该是喝酒了。他当时好像穿了一身深颜色的衣服,上身好像是一件夹克,下身是裤子,具体记不清了。

我和宋冰父亲把宋冰推进老院子时,宋冰手中还拿着那根木棒,后来我就出去了,那根木棒去哪了我真不知道。

我出来后看见砸门那人倒在地上,我有点害怕就直接出去巷子回到晚上吃饭那里,给大家说宋冰家出事了,接着邓玉龙、邓小龙、邓敏杰、杨源几个人就和我一起又回到了宋冰家门口,看见那个砸门那个人已经不在刚才的地方躺着了,而是坐在宋冰家老院子门口那儿,头耷拉着,有人说让那人赶紧起来走吧,还有人喊着让宋冰父亲报警,那人好像说了一句:“老婆,扶我起来”的话,挣扎着要站起来但没站起来,接着杨源上前站到那人背后提着他的衣服要扶他起来,但没扶起来,后来杨源就松手还让那人坐在那儿,接着我们大家就站在旁边,还是吆喝着要那人赶紧起来走吧,过了一会儿那个人不知道咋地自己爬起来走了,出了巷子好像往北走了。后来我就从宋冰家那儿离开了,走到了“小斌商店”那儿进去了,想坐一会儿,发现宋冰已经坐在那里,胸前衣服上有血迹,商店里那个女的还说他是个憨憨娃咋敢把别人打成那样,我没说啥话,坐了一会儿我就回家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13、证人宋建利证言证实:2013年9月10日20时许,我在家里吃完饭后去到离家100米远的宋建强经营的后川村小卖部“坐套”(没啥事,说话聊天)。22时左右,我的儿媳妇马新给我打电话说:“我在家里二楼上看见有个中年男子拿着砖头在砸咱家仓库(我家隔墙)的门,我给宋冰打电话,宋冰喝了酒回来后和这个男的打起来了,爸你赶紧回家看看。”我就赶紧往家回,我看见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用砖头砸宋冰,宋冰从门口拾起一根木棍,在这个中年男子的头上、身上打了两三下,这个男的头被打烂了,血都流到脸上了。我急忙跑到跟前把宋冰拉开,不让他打人。然后我就拿出电话拨打110要报警,被宋冰打伤的中年男子还对我说:“你不要报警。”我没有听他的话,我报警了,我对接警人员说:“后川村134号家门前有人酒后闹事,请派人来处理。”这时我看见被我儿子宋冰打伤的中年男子沿着后川村的路往外走,我就在后边远远跟着。过了两分钟,特警队的出警警察到了这里,我当时站在路边,他们问我:“是谁报警了?”我说:“是我报的警。”我就把闹事的中年男子(就是被我儿子宋冰打伤的人)给他们指了指,他们就去了解情况了,我就到我弟弟宋建强的小卖部坐套。停了一小会,110的民警给我打电话说:“你看见出警的民警了吗?”我说:“我看见了,我已经把闹事的人给他们说了。”110的民警说:“你出去见一下出警的民警,做个记录。”我就出去找到民警,把我的名字、住址、电话号码登记下来。然后我就回家了,我儿子宋冰不知道去那里了,不在家。停了一小会民警又来到我的仓库门前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并提取了血迹。2013年9月11日上午我看见仓库的大门被砸坏了,门前有血迹,墙上也有血迹。可能是看着不吉利,我妻子高爱丽用土把地上的血迹埋住。2013年9月12日17时左右,我的亲家高汉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文明路东段他的公司,见面后他对我说:“住院的人死了,这是个大事情,你赶紧把孩子找到送到公安局投案自首。”22时许我打电话联系到宋冰,我给他说:“这事不是小事,你赶紧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吧。”我和宋冰约好在三门峡文博城见面后,我就带着他到公安局投案了。

14、证人马新证言证实:2013年9月10日21时许我在二楼给儿子洗澡,在洗澡时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就从我家二楼窗户向外看,由于是晚上看不清脸,只看见有个中年男子手里拿个砖在吆喝,他走路晃晃悠悠在我家和我叔家中间来回转,一会砸他家门一会砸我家门。

我先给我老公宋冰打个电话,我说咱家门口来了个人,看起来像醉了,手里拿着砖头一直在敲咱家的门,你回来看看。后来我听见我妈在一楼吆喝,我就又给我公公宋建利打了个电话,内容是有人喝多了,拿砖头敲咱家门,你赶紧回来看看。

打完电话又给孩子洗洗澡,之后大约有10多分钟吧,我听见我老公在门口吆喝:妈个X,砸我家门。我就赶紧又到窗户口看,看到我公公拉我老公。我就跑下楼,我出院门时我婆婆也出院门,出来后我婆婆吆喝叫我公公报警,我公公站在我老公前面挡住他,还说我老公:回家啊,你回家啊,上二楼去。我老公说:我不回,我上高辉那。他转身就走了,我跟过去到路口看见他朝南面上坡走了,我就回家了。

15、证人高爱丽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有一名喝酒喝多的男子在其家门口闹事被打。

16、证人邓敏杰、杨源、邓龙生、邓小龙证言证实:案发前,四人与被告人宋冰一起在史高辉家喝酒。案发后,四人到案发现场见到过血流满面的被打中年男子(被害人张驻城)。

17、证人岳秋风证言证实:案发后,对被害人张驻城的抢救及治疗情况。

18、证人葛素华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与被害人张驻城见过面及到过被害人张驻城在后川村租住房、被害人张驻城喝过酒的情况。

19、证人焦双娜证言及书证租房便条证实:案发当天早上,被害人张驻城到后川村其家中租赁房间居住的情况。

20、辨认笔录、照片及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辨认说明证实:经两次混合辨认,证人焦双娜分别辨认出5号、8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租住在其家的人,该男子即本案被害人张驻城。

21、证人宋有根证言证实:其介绍被害人张驻城到焦双娜家租房,后又将在后川村迷路的被害人张驻城带到焦双娜家的情况。

22、证人岳跃云证言证实:其将被害人张驻城在后川村租住房里的物品带给岳秋风,经岳秋风确认该物品确为被害人张驻城所有。

23、证人张冬黔、翁予东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被害人张驻城的妹妹、妹夫在十一工程局幼儿园门口见到过证人葛素华一人站在路边。

24、证人武新喜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见到有一个人拿着半截砖头敲其家的门,并大声叫喊。

25、证人肖么层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听到从其屋后传来吵架的声音。

26、证人宋建强证言证实:案发前后,宋建利到过其经营的商店。

27、证人宋晨、高利锋证言证实:案发前,被告人宋冰一直驾驶一辆灰色吉利轿车。

28、证人高汉证言证实:案发后,其陪同被告人宋冰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

29、证人袁军辉、王颖证言证实:被害人张驻城在医院住院期间的抢救及治疗情况。

30、证人宣肇林、王运峡、孙忠孝证言证实:案发后,三人及被害人张驻城的战友、同事们到医院帮忙及处理后事的情况。

31、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搜查笔录、关于寻找案件物证的通告、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民警通过询问被告人宋冰亲属、调查走访、搜查被告人宋冰的住处及发布悬赏通告,均未能找到被告人宋冰作案时使用的洋镐把。

32、证人何巧利证言证实:其经营的副食百货店售卖过洋镐把,但已记不清被告人宋冰是否在此购买过。

33、辨认现场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9日12时许,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后川村,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来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后川村,宋冰指出该村村民宋建清家门口为其打伤受害人的地方,然后往西走了几步,宋冰指出该地点为其扔掉作案工具的地点。之后民警又在宋冰的辨认下来到位于市区甘棠路和虢国路交叉口的劳保商店,然后宋冰指出该店就是其购买作案工具的地点,且在辨认的过程中发现该店仍有卖当时宋冰购买的工具,且现在店内卖的工具与之前宋冰购买的一样。

34、提取笔录、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2月19日13时许,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在犯罪嫌疑人宋冰的带领下对购买作案工具的商店进行辨认时,其发现现在在店内仍有卖类似作案工具的木棍,后经宋冰辨认,在该商店里放着一根与其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一样的木棍,后在侦查员的主持下,三门峡甘棠路和虢国路的劳保商店内,经店主同意,由侦查员对该类似作案工具的木棍进行了提取,以便作为作案工具的类似物进行参考。

35、书证出警经过证实:三门峡市公安局特殊警务支队二大队民警李超、王辉、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齐顺良、杨建超对宋建利所报警情的接处警经过及对被害人张驻城的处置情况。

36、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宋冰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

37、书证中国移动通信通话高级详单(语音与短信)证实:案发前后,机主为宋冰、马新、高爱丽、宋建利的电话通话情况。

38、书证户籍证明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张驻城因抢救无效于2013年9月12日12时许死于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关于被告人宋冰辩护人所提本案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张驻城酒后到素不相识的被告人宋冰家无端拿砖头砸被告人宋冰家门,时仅有被告人宋冰母亲、妻儿在家,其对于事件的引发有直接责任,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宋冰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宋冰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宋冰虽犯罪后逃离现场,但后由亲友规劝、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宋冰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宋冰辩护人所提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多因一果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张驻城生前虽患有肝硬化、凝血功能障碍等疾病,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驻城系棍棒类钝器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该死亡结果与被告人宋冰的伤害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宋冰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宋冰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宋冰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已代被告人宋冰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冰故意持械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对被告人宋冰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26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曜

                                             代理审判员    张  薇

                                             代理审判员    刘  冰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冰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