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上刑初字第125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甲,男,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梁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蔡县西洪乡车张村西400米南北生产路西侧杨树砍伐64棵。经认证。折合活立木蓄积28.8293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甲于2013年7月30日到上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梁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上蔡县森林公安局上森(公)勘[2012]112101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上蔡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对上蔡县西洪乡车张村南北生产路西侧所种植林木采伐情况的认证,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上蔡县公安局朱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28.829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被告人梁某甲一贯表现较好,此次犯罪属初犯,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梁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元(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梁某甲在六个月内从事采伐林木的活动。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田继华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翠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