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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淮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66年2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淮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7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淮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66年2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淮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以土地平整为名,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黄某甲、黄某乙,将其从淮滨县某村村民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手中购买的位于某路南侧的杨树砍伐。经鉴定:被伐杨树共计49株,折合立木蓄积17.7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到淮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受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3、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4、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觉后,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亦可酌情从轻从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泉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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