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陈某某、徐某甲、熊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固刑初字第36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住固始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4年6月16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住固始县。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固刑初字第36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住固始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4年6月16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住固始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4年6月12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住固始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4年6月12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熊某某滥伐林木一案,由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22日以固检刑诉(2014)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熊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喜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熊某某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固始县武庙乡徐小店后圩村民组徐某乙家责任山上,砍伐其购买的马尾松201棵,折合立木蓄积14.4881立方米。

2013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熊某某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固始县武庙乡迎水寺村下楼村民组朱某某家责任山上,砍伐其购买的林木,其中马尾松树193棵,折合立木蓄积16.6758立方米,枫香树116棵,折合立木蓄积6.6406立方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熊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熊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熊某某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固始县武庙乡徐小店后圩村民组徐某乙家责任山上,砍伐其购买的马尾松201棵,折合立木蓄积14.4881立方米。

2013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熊某某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固始县武庙乡迎水寺村下楼村民组朱某某家责任山上,砍伐其购买的林木,其中马尾松树193棵,折合立木蓄积16.6758立方米,枫香树116棵,折合立木蓄积6.6406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朱某某、徐某乙、张某某、郑某某证言,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熊某某供述,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辩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当庭没有异议。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另有: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熊某某系自首;户籍证明,证实三名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三名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时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熊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熊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熊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徐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熊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岩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袁从兵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钟长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