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商睢刑初字第00145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建亭,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河南省民权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原商丘市土地交易所所长兼商丘市金地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贪污、受贿,于2013年8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华,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建亭贪污、受贿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建亭及其辩护人田文、李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罪:2004年10月份被告人段建亭利用其担任商丘市土地交易所所长兼任商丘市金地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金地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与河南省金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金地公司)合作评估商丘市上市公司地价进,收入评估费用26000元不入帐,该款被其占为己有。 2012年12月份,被告人段建亭利用职务之便,在河南省金地公司应返还商丘金地公司评估费的款项中报销52500元,该款被其占为己有。 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段建亭利用职务之便,让本单位职工郭某乙到商丘丹尼斯百货公司购买3000元茶叶和6000元财物卡,该支出在单位财务报销,6000元丹尼斯购物卡被被告人段建亭占为己有。 二、受贿罪:2013年8月6日侦查部门从被告人段建亭家中搜查出超市购物卡(包括丹尼斯百货、京港百货、华联超市、安奇乐易超市、天宇商厦)、万豪国际酒店消费卡共计价值173500元。 经调查核实,被告人段建亭在担任商丘市土地交易所所长兼任商丘金地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评估用户丹尼斯超市购物卡13000元。各评估用户为了少交评估费用及早拿到评估报告,其中2013年3月12日,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送给被告人段建亭50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3年1月29日,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送给被告人段建亭40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3年5月21日,商丘市根深置业有限公司送给被告人段建亭20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2年6月5日,商丘国商置业有限公司送给被告人段建亭2000元丹尼斯购物卡。 被告人段建亭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所辖各县、区国土资源局现金及购物卡共计12200元。其中收受睢县国土局2000元现金、2000元超市购物卡;梁园区国土局2500元超市购物卡;开发区国土局1500元超市购物卡;睢阳区国土局700元超市购物卡;宁陵县国土局2500元超市购物卡;夏邑县国土局1000元超市购物卡。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段建亭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马某甲等的证言及书证、物证等,认为被告人段建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建亭对指控的部分事实予以否认。其辩称,从河南金地公司报账取得的26000元和52500元,没有入账是将该二笔款项作为了本公司的小金库,没有贪污的想法。其承认收受了商丘交通集团、福众公司等单位所送的价值共13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但对指控的其他受贿行为均予以否认,称其它购物卡系其本人购买所得。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段建亭任商丘金地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其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不是公务行为。贪污罪的数额应为6000元,其从河南金地公司分2次领取的78500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其收受交通运输集团等单位的13000元购物卡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指控的其收受的另160500元不能成立。段建亭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罪:2004年10月份,被告人段建亭利用其担任商丘市土地交易所所长兼任商丘金地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与河南金地公司合作评估商丘市上市公司地价期间,收入评估费用26000元不入帐,该款被其占为己有。 2012年12月份,被告人段建亭利用职务之便,在河南金地公司应返还给商丘金地公司评估费的款项中,报销52500元。该款被其占为己有。 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段建亭利用职务之便,让本单位职工郭某乙到商丘丹尼斯百货公司购买3000元茶叶和6000元财物卡。该支出在单位财务报销,6000元丹尼斯购物卡被被告人段建亭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摘要,详见卷宗)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段建亭的基本情况,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商丘市国土资源局证明及中共商丘市委组织部文件证明:段建亭2002年任商丘市国土资源土地交易评估所所长, 2002年9月指定段建亭负责主持金地土地公司工作。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南京路支行转账明细清单证明:段建亭工行工资卡汇入人民币52500元。 4、河南金地公司的证明一份及账目明细单证明:2004年10月份57#凭证26000元、2012年12月份32#凭证52500元。 5、商丘市土地交易所会计凭证2013年1-2月第21号及李某某、沈某某签名的九千元发票复印件一份、郑州丹尼斯发票存根一份证明:段建亭已在财务科报销。 6、商丘金地公司证明一份及2004年、2013年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单据证明:商丘金地公司没有收到2004年10月的26000元和2012年12月的52500元。 7、归案经过证明: 2013年8月6日,依法询问段建亭,段主动说出从河南金地评估有限公司个人拿10万元建“小金库”,用于单位开支,但办案单位核查账目、询问有关证人证实段建亭截留贪污公款78500元,立案后依法搜查段建亭住所,在段建亭住所内发现大量超市购物卡,遂此案告破。 8、证人马某甲证言证明:给段建亭报销的一些费用,都在付给商丘市金地评估事务所应得的评估费中予以扣除。 9、证人秦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份,段建亭把52500余元票据交来,我们公司在付给商丘市金地土地评估事务所应得的评估费中扣除相应数额。没有给段建亭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支付过额外的钱。 10、证人王某甲证明:段建亭没有汇报过要在河南省金地公司报销有些不正当的票据的事情;也没有汇报过在逢年过节的时候,要给下面县里的评估机构购买礼物、赠送礼金、给予县里评估机构负责人一些好处的事情。 王某甲并证明:商丘金地公司隶属于商丘市国土资源局,人、财、物都由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仍属于国土资源局下属单位。这三年期间段建亭给的购物卡有1000多元,礼品价值500来元。 11、证人王某乙证明:段建亭没有向我汇报过有些不正当的票据要在河南省金地公司报销的事情。 王某乙并证明:商丘金地评估公司,仍然是局里的一个下属单位。 财务都是由局里的两名财务人员代管。我分管商丘金地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至今,段建亭给我一张“今伯翰”的洗浴卡,一张“西湖春天”的饭卡,这两张卡总价值1500元。 12、证人刘某甲证明:在分管主抓商丘市金地公司期间,段建亭没有向我汇报过有些不正当的票据,要在河南省金地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报销。 刘某甲并证明:商丘金地公司(土地评估所),人、财、物都由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管理,虽然名称为有限公司,仍属于国土资源局下属单位,并承担着一定的行政职能。财务都是由局财务科具体管理,有局里的两名财务人员管理土地评估所的财务账目。从2009年到2011年有3个春节收段建亭购物卡1000元。 13、证人王某丙证明:段建亭没有向我汇报过有些不正当的票据,要在河南省金地公司报销的事。 王某丙并证明:商丘金地评估公司、商丘市土地交易所,这两个单位是国土局的下属机构,人、财、物都属市国土局统管,他们是代表国土局开展业务。段建亭也是市局任命为这两个单位的负责人。在主管期间段建亭送我三张卡总价值2300元。 14、证人刘某乙证明:商丘市土地交易所和商丘市金地公司这两个单位都是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的二级机构,隶属于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直管。这两个单位的负责人是我们市局党组研究,报市委组织部下文任命,这两个单位是一个单位一套人马二个牌子,负责人都是段建亭。 我任党组书记、局长期间段建亭总共给过一次京港超市500元购物卡,还有一张嘉年华500元电影卡和一张大地500元电影卡。退二线后我收的一次是西湖春天800元就餐卡。 15、证人范某某证明:在其负责商丘市国土局下属单位商丘市土地交易所、商丘金地公司的现金账目期间,这二个单位从没有”小金库”,我经手的账目从来没有收入不下账的情况。 16、证人韩某某证明:我于2004年下半年至2011年底,主管人事的副局长黄某某安排我担任过商丘市金地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只是空挂个法人代表的名。 17、证人陈某甲、张某甲、吴某某、王某丁、司某某证言证实内容基本相同,均证实,分别自商丘市国土局睢阳分局或梁园分局抽调到商丘市金地公司,工资由原单位发放。不知道单位有没有“小金库”。 18、证人黄某某证明:商丘市金地公司实际上就是我们局的下设机构,人、财、物都是我们局管理,局里任命段建亭为该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开展的业务也是局里安排的业务工作。 19、证人柘城县惠和土地勘测评估有限公司经理楚某某、虞城县低价评估所所长康某某、永城市国土局土地评估所所长聂某甲、民权县国土局土地评估所估价师庞某某、宁陵县中信土地评估咨询中心主任解某某、夏邑县土地评估所所长郭某甲证言证实内容基本相同,均证实:每次报销按照正常程序走的,没有领过额外费用,没有给段建亭送过钱卡。 20、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段建亭给我送过2张“西湖春天”餐厅的就餐牌,计1800元。2012年段建亭孩子结婚我给他送1000元红包。2013年5月我孩子结婚段建亭给我2000元的红包。 21、证人马某乙证言证明: 2009年或2010年春节前段建亭给我送过一张京港超市1000元购物卡。 22、证人聂某乙证言证明:商丘市金地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实际上就是我们局的下设机构,人、财、物都是我们局管理,局里任命段建亭为该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开展的业务也是局里安排的业务工作。段建亭共给我送过5次超市购物卡,五张面值是3000元。 23、证人冯某乙证言证明:商丘市金地公司和金源测绘公司实际上就是我们局的下设机构,人、财、物都是我们局管理,负责人也是局里面认命的。2011年春节,段建亭给我送500元的超市购物卡 24、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逢年过节时没有给段建亭送过购物卡或其它礼品。他从来没有给我发过奖金或补助。 25、证人庞某某证言证明:在宾馆开会时,段建亭没有给过我钱。 26、证人郭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前,段建亭安排我到丹尼斯购买过6000元购物卡和3000元茶叶,开了一张9000元的发票,发票抬头是商丘市土地交易所,内容是茶叶。过了几天后段建亭就把报销的9000元给了我。 2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号码46191197发票,是我本人的字,也是我签的。 28、证人沈某某(商丘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科主任科员, 2013年11月26日,补充侦查卷一P60-62)证明:发票上的沈某某签名,是段建亭让我和李某某签上经办人。签过字后这张发票在我们财务科下账了。 29、被告人段建亭供述与辩解证明:商丘金地公司是2002年9月成立的,这个公司并没有与商丘市国土局完全脱钩,业务上按照公司模式开展,公司的人员都是各县区国土局抽调的工作人员,工资由各县区国土局发放,公司所创的利润由商丘市国土局财务科统一管理,人、财、物都属于市国土局。2002年至今我担任市土地交易所所长是局里下文任命的,担任金地公司的负责人是局领导研究任命的,但没有下文件任命。经局领导研究安排,商丘金地公司注册成立时由我、王某丁、司某某三人作为股东,实际上我三人并没有出资,银行缴款单是虚假的。后经主管局长刘某甲同意,增加20万元注册资金,又增加了四名股东,分别是韩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吴某某,这四人也没有实际出资,银行缴款单也是虚假的。这两次都是我和局财务人员办理的银行经手办理的银行缴款单,是财务人员找银行工作人员办理的,这两次办的假的银行缴款单,也是经过刘某甲局长同意的。后按要求评估公司要有评估师担任法人代表,经给局领导汇报后,让韩某某担任法人代表。商丘金地公司成立至今我都是实际负责人。 段建亭并辩解:收河南省金地评估有限公司26000元,在2004年-2005年召开上市公司土地评估会议时,以加班费名义给各县局评估所所长每人发1000元,共计8000元,下余18000元用于逢年过节给市国土局领导送礼花完了。52500元打在自己不用的工资卡上,在办公室保险柜里放着。2013年春节前让郭某乙买丹尼斯购物卡6000元及茶叶3000元一事没有印象。 二、受贿罪:被告人段建亭在担任商丘市土地交易所所长兼任商丘金地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评估用户所送共价值13000元丹尼斯超市购物卡。其中2013年3月12日,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送给被告人段建亭50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3年1月29日,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送给被告人段建亭40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3年5月21日,商丘市根深置业有限公司送给被告人段建亭20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2年6月5日,商丘国商置业有限公司送给被告人段建亭2000元丹尼斯购物卡。 被告人段建亭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所辖各县、区国土资源局现金及购物卡共计8500元。其中收受睢县国土局2000元超市购物卡;梁园区国土局1500超市购物卡;开发区国土局1500元超市购物卡;宁陵县国土局2500元超市购物卡;夏邑县国土局1000元超市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付款凭证证明:2013年3月份该公司在办理土地评估业务中的花费:评估费10万元、丹尼斯购酒款5000元。 2、商丘根深置业有限公司发票一张证明:2013年5月该公司在办理土地交易业务中向商丘市土地交易所缴纳土地转让服务费九万元整。 3、商丘市福众农机公司下账票据证明:2012年9月份该公司在办理土地评估业务时向商丘市土地评估所缴纳评估费九万元。 4、商丘国商置业有限公司支出发票证明:2012年6月该公司在办理土地评估业务中的花费:向商丘市土地评估所缴纳评估费六万元、丹尼斯购物发票二千元。 5、睢县土地评估所凭证证明:2010年春节,1000元现金;中秋节,1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1000元京港卡;2013年春节,1000元现金的下账凭证。 6、梁园区土地评估所凭证证明:2012年1月,1000元汽油费;2012年10月,500元;2013年3月,1000元汽油费。 7、开发区土地评估所下账凭证证明: 2011年1月份春节,送500元打印纸;2012年12月春节,500元定额发票;2013年春节送500元京港购物卡,5张定额发票已下帐。 8、宁陵土地评估所下账凭证证明:春节中秋节礼共计2500元,都已找票据下账。 9、夏邑土地评估所下账凭证证明:2011年、2012年春节送京港购物卡两张,每张500元,共计1000元。 10、情况说明二份:汤某某证明安排宋某某给段建亭每次送1000元。宋某某拿来的发票经我手都签字报销了。 睢县评估所会计陈某乙证明:宋某某的费用已在财务报销。 11、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商丘新建分公司出具列表一张,证明:七张购物卡的建卡日期、卡号、金额、开票单位、姓名、电话。 12、搜查证、调取证据清单、搜查段建亭家中发现的物品照片证明:侦查机关搜查段建亭家时扣押的物品及物品照片 13、段建亭家中搜出段建亭持有的七张购物卡。证明:段建亭持有的购物卡与上述丹尼斯出具的七张购物卡卡号一致。 14、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商丘新建分公司出具发票一张、商丘市土地交易所下账凭证、及单据证明:2013年1月31日商丘市土地交易所在丹尼斯购茶叶10盒每盒900元共计9000元整。此花费2013年2月27日在商丘市土地交易所报销。经手人李某某、沈某某。 15、证人宋某某证言证明:没有领过额外费用。汤某某副局长安排我逢年过节给段建亭总共送了4次。 16、证人吕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以来,逢年过节我代表单位到段建亭那慰问共三次。花费都下账了,是以其他发票下的账目。 17、证人罗某某证言证明:从2011年春节我任局长期间,代表单位分三次给段建亭1500元购物卡。发票我单位都下账了。 18、证人吕某乙证言证明:在2010年、2011年、2012年春节、中秋节我代表单位到段建亭那慰问,一般都是500元超市购物卡,我去段建亭那慰问五次,共给他2500元的购物卡。我都找票在财务上报销了。 19、证人郭某甲证言证明:在2011年春节和2012年春节我代表评估所分别给段建亭送500元的京港超市购物卡,我找票报销了。另外是在2010年春节前我个人找他买房子,给他500元的购物卡。 20、证人张某丙证言证言证实,和段建亭私交不错,过节时给他200元超市购物卡。这都是我个人的表示,和我们分局无关,他平时也经常请我吃饭,这是礼尚往来。 21、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 2012年我公司土地评估的时候段建亭对我们很照顾,收取的评估费也是按照低的标准收取的,办理评估手续也比较快,以后我公司还需要找段建亭办理土地评估抵押等方面的手续,还得需要段建亭的照顾,所以我就在今年春节前给他送了4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 22、证人刘某丙证言证明:在今年4、5月份我们公司征购9亩多土地,为了能及时、尽快的在土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今年5月20日左右,我和公司副经理杨亚一起到南京路丹尼斯购买了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一张,今年6月份我到段建亭的办公室给了段建亭。 2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在今年5月份的一天,刘某丙说需要一张购物卡去办理业务,我和刘某丙一起到新建路丹尼斯去买卡。我留下我的名字和手机号,发票单位是商丘根琛置业有限公司。刘某丙没说给谁送这张2000元的购物卡,我也没问。 24、证人吕某丙证言证明:2012年6月,为了顺利地开展评估工作,少收取一些评估费用,我给段建亭送过一张2000元的商丘丹尼斯购物卡。 25、证人朱某某证言证明:为加快评估速度,少交费用,2013年3月中旬,我给段建亭送过一张5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买卡时售卡处登记的有我的姓名、单位和手机号,开有发票,也下账了。 26、证人信某某证言证明:我单位在商丘金地评估公司进行土地评估,朱某某到丹尼斯商场买了一5000元的购物卡,送给姓段的了,发票在单位报销了。 27、证人冯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3月中旬一天,朱某某买过卡后,我开车带他到商丘市国土局找段建亭,我在一楼大厅没上去。朱某某说是5000元的购物卡。 28、段建亭供述与辩解:购物卡都是各县市区国土局有关人员逢年过节给送的,和用地户评估土地价格时给我送的。其中梁园区国土局副局长吕某甲、睢阳区国土局副局长张某丙、夏邑县国土局评估所长郭某乙、睢县副局长、永城副局长、虞城副局长、宁陵副局长逢年过节都给500元购物卡,民权县国土局孙某某副局长逢年过节都给500-1000元现金不等。 后被告人段建亭辩称:我家存放的超市购物卡有一部分是逢年过节各县、市、区国土局送的购物卡,剩下的是我这两年准备提副处级个人购买的购物卡,我分4次购买共计145000元。办理用地户的业务时,我个人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也没有他们单位的人给我送礼金或者购物卡的情况。 庭审中,其否认收到各区县国土局所送财物。 29、被告人辩护人李华当庭提交的证据有私营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商丘金地公司股东组成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段建亭及其辩护人均提出的商丘金地公司系责任有限公司,段建亭履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非公务行为,其不具有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体资格问题。经查,中共商丘市委组织部文件、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可证明段建亭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商丘市国土资源局书面证明及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等证人证言,均可证实段建亭系受商丘市土地局委派担任商丘金地公司法人的情节,且该公司人、财、物均由商丘市国土局统一管理;本案证人、商丘金地公司部分工作人员陈某甲、张某甲、司某某等均证实,系分别受所在单位梁园区国土局和睢阳区国土局指派,到商丘金地公司工作,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商丘金地公司原法人韩某某证实,其担任该公司法人,系商丘市国土局原主管人事副局长指派。上述书证、证人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充分证实段建亭系受商丘市国土局委派担任商丘金地公司负责人的事实,并可证实商丘金地公司事实上完全处于商丘市国土局管理、支配之下。被告人段建亭原供述中亦供称“实际上这个公司并没有与商丘市国土局完全脱钩,业务上按照公司模式开展,公司的人员都是各县区国土局抽调的工作人员,工资由各县区国土局发放,公司所创的利润由商丘市国土局财务科统一管理,人、财、物都属于市国土局。”“2002年至今我担任市土地交易所所长是局里下文任命的,担任金地公司的负责人是局领导研究任命的”,庭审中段建亭的辩解,称该公司系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其担任法人系公司行为,显与事实不符。辩护人有关被告人段建亭在本案中不具有贪污罪、受贿罪主体资格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段建亭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从河南金地公司领取的26000元已作公务开支、52500元没有占有的主观目的问题。经查,段建亭称 “在2004年-2005年召开上市公司土地评估会议时,以加班费名义给各县局评估所所长每人发1000元”,但证人楚某某、康某某、聂某甲、庞某某、解某某、郭某甲等相关人员均予以否认,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有关段建亭在节日期间向个别人员赠送礼品的行为,该行为与其所在公司业务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且该行为亦没有经集体研究决定,其供述承认“逢年过节给领导送礼就我一个人知道”,其个人意思不能当然视为单位意志,其相应支出不应计入公务开支。综上,称26000元已作公务开支,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称52500元没有贪污的主观目的问题,经查,该笔款自2012年12月份汇入其个人名下,至案发之日,长达七个月时间内完全处于其个人的占有、支配之下,该款项的领取,段建亭事先没有向有关领导进行过汇报、事后亦没有向其所在单位商丘金地公司其他人员进行过通报,更未建立起相应账目,其个人占有该款的主观目的明显,辩解与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建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委派担任商丘金地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本单位财产78500元非法占为已有;其利用担任商丘市国土局土地交易所所长的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段建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段建亭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辩护人提出段建亭属自首,经查,段建亭系被从办公室当场带至侦查机关后即被刑事拘留,其到案经过不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建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六年。 二、被告人段建亭违法所得丹尼斯购物卡7张,计金额19000元;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2500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萍 审 判 员 卢文彬 审 判 员 朱国强
二O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陆春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