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657号 |
原告吴爱勤,女,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孟祥庄,男,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爱苹,巩义市河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振兴,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勤、孟祥庄诉被告东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爱勤、孟祥庄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爱勤、孟祥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吴爱勤、孟祥庄负担。
审 判 员 贺东方
二○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晋 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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