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819号 |
原告赵玉静,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德龙,男,194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玉静,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安耐凡,女,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玉静,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婉莹,女,199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玉静,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康,男,1997年2月1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玉静,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可洁,女,成年,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14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静、杨德龙、安耐凡、杨婉莹、杨康诉被告韩可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静、杨德龙、安耐凡、杨婉莹、杨康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玉静、杨德龙、安耐凡、杨婉莹、杨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一千零二十元,两项共计一千零四十五元,由原告赵玉静、杨德龙、安耐凡、杨婉莹、杨康负担。
审 判 员 贺东方
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萌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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