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2972号 |
原告何松涛,男,1971年6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弋松强,男,成年,汉族。 被告申占超,男,成年,汉族。 被告张四,男,成年,汉族。 原告何松涛诉被告弋松强、申占超、张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松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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