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641号 |
原告邢松涛,男,出生于1973年3月3日,汉族。 被告郭玉枝,女,出生于1962年1月1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松涛诉被告郭玉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松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邢松涛负担。
审 判 员 肖 均 锋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 新 霞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