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66号 |
原告魏磊,男,出生于1979年7月1日,汉族。 被告侯治业,男,出生于1963年3月14日,汉族。 被告尚松涛,男,出生于1964年11月2日,汉族。 被告王冠军,男,出生于1976年3月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磊诉被告侯治业、尚松涛、王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0元,由原告魏磊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O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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