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35-1号 |
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7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双念,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某某,男,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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