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1040号 |
原告周志扬,男,1992年8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景建标,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银锋,男,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洪鹏飞,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志扬诉被告张银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周志杨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志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周志杨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助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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