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591号 |
罪犯翟保利,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济源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济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翟保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16日起至 2016年6月15日止。被告人翟保利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济中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0年3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9日减去刑期九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翟保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翟保利于2006年10月,受他人指使纠集多人在济源市下冶镇与他人持械殴斗,致3人轻伤;于2008年9月伙同他人殴打李某某,并强行向李某某索要1000元;于2008年11月在下冶街某电脑店伙同他人殴打吴某某,并强行向吴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于2009年2月伙同他人在济源市奔月酒店、王屋山酒店等地采用二八杠的方式赌博一个月左右,获利6万余元。经审查,该犯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 罪犯翟保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翟保利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翟保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翟保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涛 审 判 员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