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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勇受贿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188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勇,男,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6月13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
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188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勇,男,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6月13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建华,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勇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志军、侯聪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勇及其辩护人赵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1、2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长葛新区财审办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长葛市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人民币20万元,并为其在承揽农林大厦室内外装修工程及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2、2010年12月份至2012年6、7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长葛新区财税大厦基建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及影响力,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袁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共20万元,并为其在承揽长葛新区财税大厦室内外装修工程及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3、2010年11月份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长葛新区财审办主任、长葛新区财税大厦基建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及影响力,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袁某甲(另案处理)人民币共计45万元,并为其在承揽长葛新区财税大厦钢结构雨棚工程、五号楼装修工程及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4、2010年1、2月份至2012年1、2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长葛新区财审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河南省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业务经理潘某某人民币共10万元,并为其在招投标业务代理等方面提供帮助。

5、2011年1、2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绿化工程承包商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为其在长葛市魏武路等绿化工程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6、2011年1、2月份、2012年8、9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长葛新区财税大厦基建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某某人民币共2万元,并为其在长葛新区财税大厦院内绿化工程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7、2011年1、2月份至2012年1、2月,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长葛新区财审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河南某蜂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冀某某人民币共1.5万元,并为其在长葛新区工业孵化园综合商务楼工程土地分割问题等方面提供帮助。

8、2010年1、2月份、2010年8、9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长葛市建设局绿化处原主任张某甲人民币共2万元,并为其在绿化工程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9、2012年7、8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长葛市某测绘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某人民币1万元,并为其在土地测绘款项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10、2008年6、7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长葛市某铝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人民币1万元,并为其在土地出让金返还方面提供帮助。

11、2009年6、7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张某乙人民币1万元,并为其在土地测绘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12、2011年8、9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长葛新区财审办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长葛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代某某人民币0.5万元,并为其在长葛市委新党校基建工程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案发后,被告人范勇退还全部赃款。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范勇供述、证人李艳锋、袁某某、袁某甲等人证言、书证等,并认为被告人范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勇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但辩称其主动交代,请求按照自首论对其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赵建华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身体状况极差。

经审理查明:2008年6、7月份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长葛市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长葛新区财审办)主任、长葛新区财税大厦基建办主任等职务便利及其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非法收受李某某、袁某某、袁某甲、潘某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6万元,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范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受贿犯罪事实,退缴了全部赃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1、2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长葛新区财审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及其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长葛市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人民币20万元,并为其在承揽农林大厦室内外装修工程及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宋某、范某、潘某某证言,招投标文件、合同、资金拨付审批表、付款明细、记账凭证、收据、发票、李某某建行存取款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0年12月份至2012年6、7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长葛新区财审办主任、长葛新区财税大厦基建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袁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共20万元,并为其在承揽长葛新区财税大厦室内外装修工程及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某、潘某某证言,招投标文件、合同、付款明细、记账凭证、工程款支付明细、银行转账凭证、收据、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0年11月份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长葛新区财审办主任、长葛新区财税大厦基建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及其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袁某甲(另案处理)人民币共计45万元,并为其在承揽长葛新区财税大厦钢结构铝塑板雨蓬工程、长葛市新区五号楼室内外装修工程及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甲、宋某、范某、潘某某证言,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资金拨付审批表、工程款支付证书、银行转账凭证、付款明细、记账凭证、收据、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0年1、2月份至2012年1、2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长葛新区财审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河南省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业务经理潘某某人民币共10万元,并为其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代理等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潘某某证言,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1年1、2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绿化工程承包商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为其在长葛市魏武路等绿化工程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证言,魏武路绿化工程合同、长葛市建设局审批文件、政府采购入账通知书、发票、春季绿化补栽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拨付手续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11年1、2月份、2012年8、9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长葛新区财税大厦基建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某某人民币共2万元,并为其在长葛新区财税大厦院内绿化工程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某证言,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证书、银行电汇凭证、收款收据、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11年1、2月份至2012年1、2月,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长葛新区财审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河南某蜂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冀某某人民币共1.5万元,并为其在长葛新区工业孵化园综合商务楼工程土地分割问题等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冀某某证言,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孵化园综合大楼工程项目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8、2010年1、2月份、2010年8、9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长葛市建设局园林绿化处原主任张某甲人民币共2万元,并为其在绿化工程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陈某证言,长葛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请示报告、国库集中支付用款额度单、财政拨款通知单、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9、2012年7、8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长葛市宏图测绘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某人民币1万元,并为其在土地测绘款项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证言,支出预算审批表、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测绘经费的请示、土地供地率补办手续预算报告、合同及预算拨款凭证、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0、2008年6、7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长葛市某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人民币1万元,并为其在土地出让金返还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证言,海润铝业有限公司宗地算帐表、承诺书、保证合同、财政拨款通知单、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1、2009年6、7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张某乙人民币1万元,并为该局在土地测绘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乙证言,国库集中支付用款额度单、预算拨款凭证、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2、2011年8、9月份,被告人范勇利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长葛新区财审办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长葛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代某某人民币0.5万元,并为其在长葛市委新党校基建工程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代某某证言,资金拨付审批表、许昌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收款收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认定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范勇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范勇无前科。

3、破案报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范勇系因群众举报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检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本人的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

4、购买汽车发票、完税证明、行车证复印件、杨某银行账户查询记录、被告人范勇供述、证人杨某证言,证明被告人受贿情况及赃款去向。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证明被告人范勇已退涉案赃款106万元。

6、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长葛市财政局证明等,证明被告人范勇1998年12月16日被任命为长葛市财政局党组成员,1999年9月起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2010年5月7日起任长葛市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办公室主任,2012年12月24日任长葛市财政局主任科员,免去其财审办主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市财政局党组成员职务,2013年1月16日被免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正科级)职务。

7、长葛市华健医院CT报告单,证明被告人范勇患有疾病。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及其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6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范勇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范勇及其辩护人辩称范勇有自首情节,经查,范勇系被群众举报到案后,如实交代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受贿犯罪事实,该辩本院不予采纳。范勇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扣押赃款1060000元系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根据范勇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2日折抵刑期6日,至2024年12月17日止。)

二、违法所得1060000元依法没收,由扣押单位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岳全中

                                             审判员  赵明辉

                                             审判员  刘中锁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