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60号 |
原告王更环,男,出生于1973年6月10日,汉族。 被告尚广华,男,出生于1972年8月2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更环诉被告尚广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更环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更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更环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更环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峰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文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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