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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瑞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19号 原告杨华瑞,男,汉族,1982年10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贺磊、王鹏(实习),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1号豫粮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19号

原告杨华瑞,男,汉族,1982年10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贺磊、王鹏(实习),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负责人王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艳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华瑞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华瑞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贺磊、王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艳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6日5时30分,许铁根驾驶A95055号中型货车沿长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长江路人和路口右转弯时与原告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住院。2013年10月26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铁根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外,许铁根驾驶的豫A95055号中型货车的所有人是阿书粉,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二七区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4 737.81元(包括医疗费37395.24元、后继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810元、误工费16317元、护理费7001.67元、交通费747元、残疾补偿金44796.06元、精神抚恤金5000元、鉴定费1630元、车损61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3 640.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郑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1页;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阿书粉的行驶证、许铁根的驾驶证;3、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4、杨华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杨华瑞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5、河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1张;6、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同一司法鉴定所关于杨华瑞护理时限评估意见书;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河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7、河南省出租汽车定额发票46张;8、原告家庭户口本;太康县板桥镇冢子杨村委会、太康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证明,1份,共2页;杨艺博出生证明、二七路小学学生证;杨艺涵、杨博涵出生证明;9、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投保真实及原告提交真实有效证据的前提下,同意支付。但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医疗费应扣除20%非医保用药。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5、6、8、9无异议,但对于证据3显示原告实际住院为27天,对于证据8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损失,对于证据9认为评估单显示车主为许建民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7,建议由法院核实;对证据4有异议,没有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损失;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分析与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3、5、6、8、9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经法院核实,来源合法,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证据7数额过高,对过高部分,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对证据4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6日5时30分,许铁根驾驶豫A95055号中型货车沿长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长江路人和路口右转弯时与原告相撞。发生事故当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铁根负事故全部责任,杨华瑞无责任。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住院27天,用去医疗费37 395.24元。许铁根驾驶的豫A95055号中型货车的所有人是阿书粉,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4 737.81元(包括医疗费37 395.24元、后继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810元、误工费16317元、护理费7001.67元、交通费747元、残疾补偿金44796.06元、精神抚恤金5000元、鉴定费1630元、车损61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3640.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杨华瑞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4年4月30日出具豫同一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2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杨华瑞左尺骨下段骨折、肱骨内髁骨折内固定术后构成X(10)级伤残。杨华瑞出院后需1人部分护理2个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杨华瑞撤回了对许铁根、阿书粉的起诉。

另查明,杨华瑞的父亲杨西安,1949年3月16日生;母亲张桂荣,1948年11月20日生,育有两个子女;杨华瑞与李文霞系夫妻关系,育有三个子女:长子杨艺博,2006年5月27日生,长女杨艺涵,2008年12月6日生,次子杨博涵,2011年5月8日生。原告杨华瑞的月工资为2624元。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健康遭受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中,许铁根驾驶属阿书粉所有的豫A95055号中型货车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许铁根负事故全部责任,杨华瑞无责任。因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先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应由许铁根、阿书粉承担。在案件审理中,因原告撤回对许铁根、阿书粉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对超出交强险赔付以外的损失,原告可另行向许铁根、阿书粉主张权利。评估费、鉴定费及诉讼费均属于间接损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       37 395.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伤残赔偿金44 796.06元、误工费16 3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640.83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并非受损电动车的所有权人,对该项损失,本案不予支持,权利人可另案起诉。原告主张的的护理费,按照2013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工资29 041元/年计算87天,护理费为6922.10元。根据原告的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酌定其交通费为300元。原告要求的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住院时间27天,按照15元/天计算为405元。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6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杨华瑞的各项损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付范围内赔付原告杨华瑞医疗费10 000元、误工费16 317元、护理费6922.1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78 436.89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共计116 975.99元。原告的其它损失,可向其他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杨华瑞医疗费10 000元、误工费16 317元、护理费6922.1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78 436.89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共计116 975.99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 驳回原告杨华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鉴定费1630元,共计4330元,由原告杨华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  昊

                                             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亚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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