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4)平刑初字第229号 |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绰号“老唐”),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抓获,2014年7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8月7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季芬、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9日10许,平舆县杨埠镇常某某到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举报称:平舆县城一个叫张某和一个外号叫“老唐”的女子在一起贩卖毒品。接到举报后,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随即进行布控,于当天上午11时30分左右在平舆县富康小区(挚地大道)北侧将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女子“老唐”抓获,当场查获毒品一包,经查,“老唐”名字叫樊某某,曾用名唐某某,其供述张某让其带着毒品以320元的价格卖给常卫兵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樊某某贩卖毒品为海洛因,重0.36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常某某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当场称量笔录、现场提取笔录、检验鉴定报告1份、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毒品照片3张、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理化)字[2014]370号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 二、涉案毒品(已上缴)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徐 赟 丽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骆 云 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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