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1272号 |
原告李黎,女,汉族。 被告刘建卫,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黎诉被告刘建卫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黎于2014年 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刘志刚 陪审员 孙国选
二O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亚军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