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上少刑初字第61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成,男,1950年4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3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东岸派出所投案,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关某成窜至其邻居关小某家,将被害人关小某停放在自家院内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被盗电动车的价值2092元。 另查明,被告人关某成于2014年2月23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某、刘某枝、刘某亮、关大某的证言;被害人关小某的陈述;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蔡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及被盗电动车的照片;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3)09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上蔡县公安局东岸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关某成的到案经过;上蔡县公安局东岸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关某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92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某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所盗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关某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关某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黎爱香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亚 |
上一篇: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