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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勤、李某听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上少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勤,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3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上少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勤,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3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听,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3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勤、李某听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勤、李某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0日7时许,被告人侯某勤在捡得许某申的身份证及6000元存款单后,和被告人李某听一起到华陂农村信用社取钱,由被告人李某听冒充许某申,被告人侯某勤签字,骗取了许某申存款单上的6000元现金。

另查明,涉案赃款及利息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勤、李某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许某荣、侯某峰、李某选、李某丽、党某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陂信用社出具的许某申的身份证及存款单,取款单;上蔡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上蔡县公安局华陂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侯某勤、李某听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勤、李某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6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勤、李某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勤、李某听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为犯罪的主要实施者,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侯某勤、李某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侯某勤、李某听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前科劣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勤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听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黎爱香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熊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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